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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办法》规定:拖欠工程款工程可拍卖

2005-3-29 点击: 来自: 作者:

       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根据国家财政部、建设部最新颁布的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今后,拖欠工程款的工程将不得交付使用,如果工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,承包人还可将该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,并优先获得折价或拍卖的价款。   

       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站长唐功超介绍此前,国内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惟一依据是制定于1989年的《建设银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》。随着建筑领域日新月异的发展,这些老条款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。法律法规上的相对滞后,使得如今在工程招标、投标以及施工过程中,因工程价款结算出现大量纠纷。   

        两部委刚出台的《暂行办法》,要求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%,重大工程项目则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。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,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,或在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,否则承包人可停止施工,而且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(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),并承担违约责任。   

        工程竣工后,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,承包人同样享受拖欠工程款的同期银行利息,不签订延期支付工程款协议的,承包人可以跟发包人协商,将该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,并优先获得折价或拍卖的价款。另外,根据规定,工程竣工后,发包、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,否则,工程不得交付使用,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。 来源:中华国际拍卖产业集团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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